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速凍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鹽、食用農產品等24類食品588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580批次、不合格8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添加劑超標、微生物污染、質量指標不達標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行前農貿市場溫州市鹿城區江濱春香水產攤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樂清市樂成菜市場蔡瑞建攤位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湖州康山街道褚榮榮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河蝦,呋喃西林代謝物、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寧波市海曙區百寬酒行銷售的五糧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浙江凱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即食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三、微生物污染
(一)寧波市鎮海區莊市龍潭純凈水供水站銷售的標稱寧波月龍潭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浦江縣茜味饅頭店銷售的蜂蜜,嗜滲酵母計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撈王(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舟山百悅生活廣場店使用的紙質打包湯碗,高錳酸鉀消耗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寧波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湖州、金華、舟山、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0315
3.食品抽檢合格-20210315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速凍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餐飲食品、食鹽、食用農產品等24類食品588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580批次、不合格8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添加劑超標、微生物污染、質量指標不達標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行前農貿市場溫州市鹿城區江濱春香水產攤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樂清市樂成菜市場蔡瑞建攤位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湖州康山街道褚榮榮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河蝦,呋喃西林代謝物、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寧波市海曙區百寬酒行銷售的五糧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浙江凱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即食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三、微生物污染
(一)寧波市鎮海區莊市龍潭純凈水供水站銷售的標稱寧波月龍潭純凈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浦江縣茜味饅頭店銷售的蜂蜜,嗜滲酵母計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撈王(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舟山百悅生活廣場店使用的紙質打包湯碗,高錳酸鉀消耗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寧波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寧波、溫州、湖州、金華、舟山、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10315
3.食品抽檢合格-20210315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